6163am银河线路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污染和危害环境,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实现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物质,实验用剧毒物品及麻醉品、药品的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生物病源标本和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二章 管理任务与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废弃物处置包括收集、暂存、转移及处理等环节。学校对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的各环节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各单位要对危险废弃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处置方法、最终去向等项目必须进行登记,登记资料保存3年以上。
第四条 教务科技处是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的牵头负责单位,保卫处是归口管理单位。保卫处会同教务科技处负责组织协调并监督检查各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落实情况。各单位是具体责任单位,各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的单位领导为直接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组织与协调工作,组织本单位人、财、物保障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所需条件,并根据各自实验室的特点,制定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细则,明确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并将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分管实践教学副院长为具体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保证按规定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收集、暂存、转移和处理;实验室是具体操作单位,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暂存、转运与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 各实验室对进入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等活动的人员,必须进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知识的培训、管理与监督,并按规章制度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
第六条 各单位将负责及承担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的人员名单及工作职责报教务科技处备案,人员变更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教务科技处。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不得私自处置。对于违规人员,学校将予以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
第八条 各单位要按照废弃物类别配备相应的收集容器或其他设备。收集容器不能存在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并且应粘贴危险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的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保持清晰可见。各实验室实验过程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必须分类收集,固体危险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液体危险废弃物不得直接排放到污水系统。
第九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符合卫生、安全与环保要求的室内特定区域,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及生活垃圾。存放危险废弃物的区域应张贴危险废弃物标志、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十条 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废弃物的收集容器不可混贮。
第十一条 产生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的实验室应将废弃物收集密封,明显标示其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和数量,并予以屏蔽和隔离。
第十二条 实验室每次往收集容器投放危险废弃物时应做好记录,包括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数量、性质以及产生废物的实验名称、投放时间、投放人姓名等信息。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产生危险废弃物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收集注意事项、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张贴于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旁明显处。
第十四条 对已收集的废弃物应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以避免遭他人盗用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
第四章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转运与处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分类收集的未达国家排放标准的危险废弃物,由实验室所在单位负责联系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各单位在购置有危害毒性的实验用品时,尽量与销售公司签订废物回收、处理协议,由原销售公司进行回收处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交由相关有资质单位统一处理时,必须提供危险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份、性质及数量等信息,并填写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转移记录单,办理签字手续。
第十七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转运与处理由教务科技处、保卫处负责监督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科技处负责解释。原《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桂电信教〔2019〕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