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管理实施办法》、《基本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6163am银河线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采购方式分为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条 非招标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定点协议采购、委托中标零星工程施工队伍、市场询价、直接委托、校内招标等其他方式。
第四条 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各类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依纪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学校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对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预招标活动,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招标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负责研究决定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重大事项,主要工作职责:
(一) 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实施领导、监督与协调;
(二) 研究制订、解释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检查、局促招标制度的贯彻执行;
(三) 讨论决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工作中的重大、疑难事项。
第七条 招标领导小组下设基本管理机构基建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国家政府采购与招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接受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申请,审核相关资料,确定招标、采购方式;
(三)自行组织学校招标活动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活动;
(四)建立基本建设项目投标人信息和参建单位的信誉档案,建立健全投标人准入、监督、淘汰机制;
(五)配合做好招标工作中的投诉以及法律纠纷等相关事宜;
(六)向学校监察室报备招标活动,接受监督;
(七)完成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职责,主要职责为:
(一)审计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相关审计制度,对拟发布的招标文件和拟
订的合同,进行审核。
(二)董事会
对招标、采购项目的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发表审核意见。
(三)监察
1、对招标工作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提出廉政要求;
2、监督检查招标工作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3、对招标活动重要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4、受理有关招标活动的信访投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章 招标、采购范围及方式
第九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程类
估算价(万元) |
招标及采购方式 |
审批 |
200≦估算价﹤400 |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市场询价、委托中标零星施工队或直接委托 |
董事长 |
30≦估算价﹤200 |
董事长校长 |
10≦估算价﹤30 |
校长 |
估算价﹤10 |
分管校领导 |
(二) 服务类(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
估算价(万元) |
招标及采购方式 |
审批 |
20≦估算价 |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市场询价或直接委托等 |
董事长校长 |
10≦估算价﹤20 |
校长 |
估算价﹤10 |
分管校领导 |
(三)货物类
估算价(万元) |
招标及采购方式 |
审批 |
50≦估算价 |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市场询价或直接委托等 |
董事长 |
10≦估算价﹤50 |
董事长 校长 |
估算价﹤10 |
分管校领导 |
(四)以上招标、采购方式除校内招标、市场询价、委托中标零星施工队伍三种方式外,其余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市场询价不同于政府采购中的询价采购方式,是指通过发出询价邀请函邀请3家及以上单位进行密封报价,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开启报价文件,并根据询价邀请函中确定的定标办法确定实施单位。
学校每两年采取校内招标的方式确定3家零星工程施工队伍,并实行考核淘汰制。
第十条 基建办公室应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设备、材料等,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依法进行招标。
第四章 招标、采购程序及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需要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已获得批准文件;
(二)招标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已通过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工作流程
(一)学校批准启动建设项目招标程序;
(二)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送审计审核,报校领导审批;
(三)发布招标、采购公告或发出邀请招标函;
(四)根据投标人报名情况,对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向相关部门征询意见或组织资格预审评审会,全面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名单;
(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发放招标、采购文件;
(六)投标人按招标、采购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七)解答招标、采购文件中的技术问题,并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现场踏勘、答疑;
(八)抽取评委,组成评标委员会;
(九)组织开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完成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
(十)公示评标结果;
(十一)评标结果公示期满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十二)整理、归档招标资料档案。
第十三条 符合法律规定及招标、采购文件要求的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时,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经过两次招标、采购仍然发生不符合招标、采购要求(流标)的特殊情况,由基建办公室向分管校领导报告。
公开招标项目属于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校内招标项目经校领导同意,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经请示校领导同意可以采用市场询价、定点协议采购、直接委托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构成一般为3人或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委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确定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原则上应当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未能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十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到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各个环节之中,加强对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招标、采购活动及当事人应依法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学校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纪委、监察、审计的要求提供监督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纪委、监察、审计可根据基建办公室报备的招标、采购情况对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基建办公室招标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好内部监督程序。与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及部门规定,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投标人在我校从事相关工作期间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其参加我校建设项目投资的资格:
(一)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未严格履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签订的合同,造成学校较大损失的;
(三)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的;
(四)施工结算高估冒算情节严重的;
(五)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隐患,或造成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
(六)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
(八)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违反者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建设项目招投标、采购的相关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招投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和学校招投标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的;与专家评委、投标人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收受他人好处和受贿的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对造成损失的,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监督人员如发现评标专家评委有严重违反国家和学校招标规定的,取消其在我校的评标资格,并将情况通报专家评委所属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于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的招标、采购,如发现投标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取消其投标人资格,对于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蒋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桂电信基【202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