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6163am银河线路“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及培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6163am银河线路“双师型”教师资格
认定及培养办法
6163am银河线路
2021年9月10日
附件:
6163am银河线路
“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及培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建成一支理论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自治区《关于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工作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建设评价指标(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双师型”教师资格的认定条件
第二条 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师德高尚,遵纪守法,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在学校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工作一年以上,承担一门以上专业课的教学、实践教学指导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双师型”教师。
(一)具有高校教师系列讲师以上职称,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不包括高校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实验技术系列、图书资料系列、档案系列、卫生系列)。
2.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或行业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或执业资格证书。
3.取得国家承认的、与本专业实际工作相关的技能考评员资格。
4.近五年,具有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工作累计至少6个月以上的经历,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5.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排名前五)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横向项目,或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工作,成果已被企业(学校)采用,效果良好。
6.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市厅级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应用性科研项目(市厅级排名前五,省部级排名前十,国家级排名前十五)。
7.近五年,作为指导教师(排名第一),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学科竞赛并获得省级一等奖以上奖项,且具有不少于4个月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工作的经历。
8.近五年,本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不含教育教学类)的省部级以上大赛二等奖以上奖励。
9.近五年,获得(排名第一)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或外观设计专利6项。
10.获得市厅级以上星火科技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在企业或科研单位工作五年以上,取得中级及以上非高校教师系列职称。
(三)其他特殊情况,由学校研究确定。
第三章 “双师型”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
第三条 人事处和教务科技处每年春季学期组织开展“双师型”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认定程序如下:
(一)教师个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教师填写《6163am银河线路“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教学单位初审。各教学单位按照认定条件签署意见,汇总提交人事处。
(三)复审。人事处、教务科技处按照职责分工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复审。
(四)专家评审。学校组织相关专家召开评审会,进行评议。
(五)评审结果公示。人事处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六)发布认定结论。校长办公会审定名单,人事处发文公布。
第四章 “双师型”教师的培养
第四条 “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设目标
学校“双师型”教师比例占教师总数的40%以上,应用型课程专任教师原则上应同时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双能力”。数学、体育、思政(含辅导员)、大学英语等公共基础课教师不作硬性要求。
第五条 “双师型”教师的培养举措
各教学单位需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强教师教学与实践能力培养制定、落实“双师型”教师培养方案或计划,报人事处备案。
(一)各教学单位依托“校企合作”平台,推进一批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专业化、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并选派教师深入基地实践实习,每次实践实习的时间不少于1个月,不断提升实践教学能力,为教师培养培训、团队建设、科研教研及教学资源等方面提供支撑和服务。
(二)支持教师参加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中级以上)的申报和评审各类国家或行业组织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执业)资格,逐步提高“双师”教师比例。
(三) 各教学单位可根据需要,聘请有较强实践技术能力,又能胜任教学任务的校外企(行)业专家、企业经营管理者、技术能手担任专、兼职教师,优化“双师型”师资结构。
(四)支持教师参与市级以上科研和技术开发项目,通过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产品开发,转化科研成果,锻炼和提高实践能力。
(五)支持教师深入到企业一线开展专业实践,通过观摩调研、实践、培训等形式,提高教师的实践技能。
第六条 “双师型”教师的经费支持
(一)学校每年拨付教师培养经费,用于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
(二)教师参加学校或所在教学单位安排的专业实践活动,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受影响。教师参加异地实践的,其住宿原则上应由实践单位安排,实践单位确无法解决住宿的,按照60元/天的标准发放住宿补助,每个实践期予以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学校按照50元/天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实践单位在桂林的仅对工作日进行补助。
(三)实践期满,由实践单位和各教学单位对教师专业实践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予以报销相关费用;不合格者,相关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条 “双师型”教师专业实践的管理
(一) 专业实践作为“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的重要参考条件。教师参加的专业实践须经所在教学单位选派且为校企合作单位,否则不予纳入“双师型”实践经历。各教学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将本单位的教师专业实践情况报人事处备案。从2022年起,对“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的申报,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过专业实践的老师。
(二) 为保证实践效果,教师实践时间每次不得少于1个月(即连续实践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且期间不在校内兼任教学工作。凡以“专业实践”为由擅自外出兼职兼薪行为者,经查实,根据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三) 专业实践时间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实际灵活安排。
第五章 “双师型”教师的职责与考核
第八条 “双师型”教师的职责
“双师型”教师聘期为五年。聘期内,教师每学年至少承担1门本专业实验实训课,积极承担学生毕业设计、课程设计、创新创业等实践教学工作。同时,至少开展以下实践工作一项:
(一)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和科研活动,主持或参与相关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研究,编撰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需求的课程教学大纲、实习(实训)指导手册等。
(二)主持或参与所在教学单位的实验实训室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根据所在教学单位安排,深入企业开展专业实践活动,追踪学科专业的前沿知识。
(四)积极承担省部级以上学生各类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或训练项目)的指导(排名前二)工作。
第九条 “双师型”教师的考核及结果应用
(一) “双师型”教师的考核按教职工的年度考核规定进行综合评定。考核称职的,由所在教学单位根据其职责履行情况、教学工作、贡献等给予相应奖励,具体按照学校年度师资建设专项奖励方案于年终执行;年度考核不称职者,不享受相关待遇。“双师型”教师聘期满后,需按程序重新认定。
(二) 学校在各类评优评先、专项人才培养项目、骨干教师培养、项目申报、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双师型”教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各类学科竞赛、行业类专业相关大赛均以教务科技处认定大赛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及培养办法(试行)》(桂电信人〔202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