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学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本学校教职员工,查阅本人职责范围内档案,必须持个人有效证件,直接到档案室办理查阅手续。
第二条 凡查阅涉及其它部门或他人的重要事项档案,经档案立卷单位或个人签字同意,查档人必须持个人有效证件及注明查档目的、查档内容、查档人姓名等情况的证明材料,经有关主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办理查阅手续。
第三条 外单位人员查阅学校档案,必须出示个人有效证件,同时持有注明查档目的、查档内容、查档人姓名等情况的单位介绍信,经档案立卷单位负责人和档案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办理查阅手续。
第四条 涉及密级和学校内部重要事项的档案,一般不准查阅。确因工作需要,经档案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办理查阅手续。
第五条 确需借出形成该档案的部门或个人档案,必须经档案室负责人批准,方可办理借出手续,借出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须延长借出时间的,可以办理续借手续。涉及密级及学校重要事项档案,一律不准借出。
第六条 确需借出档案(形成该档案的部门或个人除外),必须经档案立卷单位负责人、档案室负责人、档案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借出手续,借出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须延长借出时间的,可以办理续借手续。
涉及密级及学校重要事项档案,一律不准借出。特殊情况,需要借出,必须经档案立卷单位负责人、档案室负责人、学校相关业务主管院领导和档案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借出手续,借出时间当天借当天还,须延长借出时间的,可以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时间不可超过3个工作日,借出档案时,必须档案室工作人员一起陪同外出,确保档案安全、保密、和完整。
第六条 复制档案,必须经立卷单位负责人和档案室负责人批准,复印件必须注明复制日期,并加盖学校(或档案室)印章。
第七条 复制密级及重要档案,经立卷单位负责人、档案室负责人和档案主管领导(或学校相关业务主管院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方可复制。复制件必须注明复制目的、档案去向、复制日期,并加盖学校办公室(或档案室)印章。只能一件一用,不许重复复制,复制件必须妥善保管,用毕及时归还。
第八条 学生查阅本人学生学籍卡、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毕业论文、录取新生名册等档案,必须持个人有效证件办理查阅手续。
第九条 凡代理查阅他人档案者,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以及委托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委托人的亲笔签名并注明查档目的、查档内容、代查档人姓名等情况的委托函,方可办理查阅手续。凡代理查阅他人录取新生名册,需填写《录取新生名册委托书》,并按要求提供材料。
第十条 借、阅档案的人员,必须对其所借、阅档案的安全、保密和完整负责。不准带入公共场所,不得遗失、污损、折剪、涂改、圈划、抽页、调换、增删和转借等,违者可视问题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调离学校的教职员工及离退休人员,在办理离院手续前,必须清还档案,经档案管理部门确认档案已完整归还后,人事处方可给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 档案查阅、借阅、复印、扫描申请需登录校园OA系统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12月1日制订的《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档案借、阅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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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