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部门。 第四条 6163am银河线路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由学校校长、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学校党委副书记、机关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能是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6163am银河线路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主任由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兼任。具体工作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学校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研究制定信息公开方案,确定信息公开的具体范围、形式、程序等事宜,以及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校内各单位、部门由其办公室或者承担信息公开职能的机构负责依照本办法的要求主动公开本部门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积极协助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开展相应工作。 第六条 学校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学校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扰乱学校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学校信息涉及其他机构的,应当与有关机构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学校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学校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高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审查和指导校内各单位、各部门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媒体、年鉴等方式予以公开;学校信息查阅点设在党政办公室。 第十六条 在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师生员工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 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校信息的索引、名称、责任部门、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应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学生工作部、教务科技处负责将与本部门相关的学生管理制度汇编成册,人事处负责将教师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形成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填写《桂林信息科技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下面简称申请表),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件等形式)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构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主任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学校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机构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报送。 第二十九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三十条 各单位、各部门如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况包括: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已经移交档案室的学校信息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