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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3am银河线路信访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10-2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持学校各级党政部门和领导与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使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的推动民主办学、依法治校工作,促进教学及其他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教职员工、学生、家长或其他组织和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校有关单位反映情况、投诉举报,提出意见、建议,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学校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 学校信访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信访办公室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学校信访工作,负责接收、接待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信访;检查、协调、督促校内其他单位信访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信访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制定的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承办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转、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负责向校内各单位交办、转办信访事项,并检查、协调、督促信访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对校内各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服并提出复查的,进行复查。

(五)开展信访工作调研,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重要信访信息。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六条 信访人可依法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事关学校发展和稳定,涉及教学、科研、人事、招生、基建、后勤、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建议、反映和举报;
  (二)对学校各单位或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举报;
  (三)反映侵害本人合法权益,属于学校解决范畴的事项;
  (四)信访人认为应该反映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七条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学校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二)对依法应当、已经或者正在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
  (三)信访人对信访复查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信访办公室提出信访要求的事项。
  (四)匿名且事实不清的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九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要遵守信访秩序,不得无理取闹、冲击学校和有关单位,不得在办公地点及周围静坐,不得在校内示牌、打横幅、散发传单、张贴大小字报,不得纠缠、威胁信访接待人员,不得携带无关人员参与信访或滞留接待单位,不得携带危险、管制品进入信访接待单位。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条 信访工作的办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一)信访办公室受理信访事项后,应登记编号,要及时妥善处理或转办,重要事项报请校领导批示办理,重大、复杂事项提请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二)对于重点信访事项,视情况可采取重点约访、带案下访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对于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明确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受理情况,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不详的除外。
  
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日。
第十三条  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得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信访办公室申请复查。信访办公室应当认真调查,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
  

第五章  信访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不得隐匿、篡改或扣押信访材料。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向外泄露或者传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时限的规定,对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七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保守信访工作秘密,加强对信访资料、信息的管理,防止信访资料、信息的遗失,不得私自复印、保存、销毁信访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桂电信〔2020〕8号《关于印发<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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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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